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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N14-1388/D,每月出版一期。电子版公报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栏目中查阅(/zw/zfcbw/zfgb/2019nzfgb)。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电话:0351-3046384 3046374
2、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的“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3、政务新媒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hanxi_gov)。
4、其他形式
山西省图书馆、山西省档案馆、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1)山西省图书馆
开馆时间:星期二——星期日8:30—19:00(18:45 停止入场;星期一闭馆;国家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地址:太原市长风商务区广经路5号;联系电话:0351—4072653。
(2)山西省档案馆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78号;联系电话:0351-2775246;查询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联系电话:0351—7731172;查询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信息按照主题和体裁进行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内容。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山西省人民政府或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制作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其政府网站查询。
(一)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联系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由信息办公室出具接收回执。
(2)邮寄提交:
收件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
收件地址: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
邮政编码:030006
联系电话:0351-3046025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信息办公室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申请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工作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山西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3046025
传真号码:0351-3046025
联系邮箱:sxszfxxgk@163.com(此邮箱不作为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用途,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省府街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公室
邮政编码:03000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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